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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通识学院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讲座圆满结束

更新时间:2024年04月17日       访问:0       编辑:通识学院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日,通识学院为响应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号召,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教育讲座。讲座由通识学院院长谭苏主讲,全体教师聆听本次主题讲座。

本次主题教育讲座谭院长从国家安全的概念、历史背景、现实挑战等方面入手,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同时,讲座过程中还结合具体案例,向大家展示了国家安全与个人利益的紧密联系,让全院教师深刻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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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讲座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国家安全的基本常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相关罪名、如何维护国家安全、谁来保护国家安全。

讲座伊始,谭苏院长指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随后强调11种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讲座第二部分,谭院长重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警醒全体教师坚决维护国家安全。

讲座第三部分,谭院长列出了《国家安全法》第77条中的7条有关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特意指出,《国家安全法》第77条中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讲座第四部分,谭院长向全院教师展示了维护国家安全应履行的八条义务,如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等,明确了作为普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

通过此次讲座,不仅加深了全体教师对国家安全的认识,还学到了很多实用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进一步激发了大家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力量的热情。希望全体教师能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呼吁全院教师时刻关注国家安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审一校:施俊仙、范生莲

二审二校:吴小蕊

三审三校:谭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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